(2016)沪0101民初5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奚东丹与上海老城隍庙百年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丰美食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东丹,上海老城隍庙百年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丰美食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5667号原告奚东丹,女,1949年5月6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静,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老城隍庙百年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丰美食楼,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史美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先桂。委托代理人周斌。原告奚东丹与被告上海老城隍庙百年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丰美食楼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东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上海老城隍庙百年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丰美食楼委托代理人蒋先桂及周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奚东丹诉称,2016年1月17日上午9时许,原告随美丽中国江南七日游旅行团行至上海豫园,原告去被告二楼卫生间方便时,因卫生间地面全是水,致原告因地上湿滑一下子滑倒,原告后经救护车送至长征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左外踝、后踝两处骨折、左髌骨以下可疑骨折,原告为此花费医药费47,135.1元(其中包括280元住院伙食费),其原定于2016年3月21日乘飞机返回加拿大也因此而延期改签、办理换座位,为此致机票费用多花费720元加币折合人民币3,960元,嗣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7,13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70元、交通费4,196元,共计52,501.1元。被告上海老城隍庙百年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丰美食楼辩称,原告使用被告厕所时间段是被告非营业时段,原告腿脚上有护膝,本身腿脚不灵活,不排除原告上厕所时因时间紧迫而导致摔伤的可能,被告厕所内外都有警示标识。被告也及时对原告进行了救助,被告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诉请不予同意。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上午9时许,原告随美丽中国江南七日游旅行团行至上海豫园,原告去被告二楼卫生间使用厕所时,虽该厕所内有警示标志,但因卫生间地面湿滑,致原告一下子滑倒在地,不能动弹。原告当日嗣后经救护车送至长征医院救治,进行了住院治疗,经长征医院诊断原告左外踝、后踝两处骨折、左髌骨以下可疑骨折,原告为此在2016年1月19日行“外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同年2月1日出院,原告为救治共花费医药费47,135.1元(其中包括280元住院伙食费),残疾辅助器具费870元,交通费4,196元,嗣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证明、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病情摘要、救护车发票、旅游订单、导游证明、坐便轮椅、拐杖送货单、交通费发票、机票换座位、改签英语文件及医生证明、录音笔录,被告提供的照、视频截图、营业时间公示、证人证言、原告丈夫所述事情经过及被告三证人证言等证据,原、被告双方庭审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专业的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对其所有的二楼卫生间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和责任,从本院查明事实来看,原告摔倒事发时被告的卫生间确有湿滑,故被告对原告摔倒受伤存在相应的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比例以15%为宜,原告在卫生间如厕时,理应谨慎、小心行走,尽最大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摔倒事故的发生,而受害人原告因自身疏忽而导致摔倒,故其本人亦因承担相应的85%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关于医药费应按本院核定47,135.1元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因业已在医药费中包含了280元,故尚需赔付剩余的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70元、交通费4,196元,系原告实际诉讼支出,被告庭审中业已确认,可予认可。以上总计52,221.1元,按15%责任,被告尚需赔付原告7,83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老城隍庙百年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丰美食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奚东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人民币7,8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4.25元,由原告奚东丹负担人民币454.25元,被告上海老城隍庙百年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丰美食楼负担人民币5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奚东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老城隍庙百年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丰美食楼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璐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