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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福泉与夏富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364号申请人叶福泉与被执行人夏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福泉于2016年3月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60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700元,执行费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富珍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36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成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