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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民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黄祖球、苏坤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4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祖球,女,194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坤原,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慕平,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江岸社区第二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邓明娟,组长。本院在审理苏坤原、黄祖球、苏荣苒诉玉州区城西街道江岸社区第二居民小组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苏荣苒于2016年3月14日死亡,本案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敦文代理审判员  郑燕冰代理审判员  李欣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