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436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某,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梅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威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