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穆文英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涛,被告人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穆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销售“六合彩”。期间,被���人穆某招揽叶某(已判决)为其销售“六合彩”。至同年12月,被告人穆某接受叶某的多次投注,收受投注额累计人民币3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余元。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穆某已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赵某、王某、祝某、胡某、庞某、冯某甲、冯某乙、彭某、奚某、陈某、冯某丙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片说明,退缴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穆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穆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被告人穆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穆某犯赌博罪,判处投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穆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阮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XX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