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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4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4年5月因盗窃被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仲豪、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15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牛某(未满十六周岁)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财富中心“第一张嘴”门口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起子撬开岑某停放于此的浙B×××××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系岑某)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窃得329软中华香烟5包(其中一包已拆封)。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39.5元,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275元。2.其后,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牛某又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白沙居委新区2号楼楼下,用相同方式撬开舒某停放于此的浙572**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系陈某平)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窃得人民币100元。经价格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66元。3.其后,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牛某再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群丰社区应兴路9弄18号门口附近,用相同方式撬开李某乙停放于此的浙B×××××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窃得咖啡色零度牌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100元及面值5000元的韩币1张等物。案发后,该钱包已被追回。经价格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2688元、韩币价值人民币27.5元,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220元。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岑某、舒某、李某乙的陈述、证人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车某、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被盗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报告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李某甲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