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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季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2031号原告: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燕,莒南县临港物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化群,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季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汲传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及委托代理人刘燕、刘化群,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李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丙。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无法沟通,也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8年至今外出工作,平时很少回家探望,对家庭和孩子很少关心,从不联系原告,原告独自带两个孩子生活,极其不易。现夫妻一直异地分居,夫妻感情花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李某甲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与原告还有感情。经庭审查证,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1、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年××月××日生育女孩李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丙,现均随原告季某生活。双方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双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季某与被告李某甲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已生育子女,虽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季某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顾念子女利益,与被告李某甲和好如初,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季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季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汲传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