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志纬、陈远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纬,陈远东,陈灵带,游永威,黄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纬,男,汉族,于广东省清远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居住地清远市清城区。2014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剑波,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的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远东,男,汉族,于广东省韶关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暂住地韶关市武江区。2014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l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肖永明、谢乐宇,均系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灵带,女,汉族,于广东省清远市,小学文化,户籍地清远市清城区,居住地清远市清城区。2014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永威,男,汉族,于广东省韶关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暂住地韶关市浈江区。2014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l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东文,男,汉族,于广东省清远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清远市清城区,暂住地韶关市浈江区。2014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志纬、陈灵带、游永威、黄东文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陈远东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志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二、被告人陈远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7年11月15日止。)三、被告人陈灵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四、被告人游永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五、被告人黄东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上述财产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本案所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宣判后,上诉人陈志纬、陈远东、陈灵带、游永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中法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旭烜代理审判员  巫国平代理审判员  赵志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梓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