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祥家与被告郑位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家,郑位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96号原告吴祥家,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郑位新,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家与被告郑位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祥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5元,减半收取2897.50元,由原告吴祥家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