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丰丽与陈静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丰丽,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831号申请执行人张丰丽,女。被执行人陈静,男。张丰丽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西双民初字第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丰丽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陈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丰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丰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