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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洪权、周菊仙等与黄国庆、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权,周菊仙,田某,刘甜,刘某,黄国庆,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759号原告:刘洪权,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周菊仙,女,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田某,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刘甜,女,199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刘某,男,200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法定代理人:田某(原告刘某之母),女,住湖北省汉川市西江乡红旗村92号。被告:黄国庆,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283号。法定代表人:竺延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权、原告周菊仙、原告田某、原告刘甜、原告刘某诉被告黄国庆、被告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权、原告周菊仙、原告田某、原告刘甜、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黄国庆、被告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刘义伟提供现金人民币5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权、原告周菊仙、原告田某、原告刘甜、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黄国庆、被告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灵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