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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兰某某与李某、孙某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兰某某,李某,孙某某1,孙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65年3月28日生,现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女,1971年2月27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73年2月21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孙某某1,女,1974年11月16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孙某某2,男,1972年4月1日生,现住开原市。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孙某某1、孙某某2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兰某某赔偿款12410.97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385.00元、执行费90.00元。被执行人李某、孙某某1、孙某某2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621XXXXX账户内存款14885.97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