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新华与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新华,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郑新华。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法定代表人李华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法定代表人李华伟,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新华诉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新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郑新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从2014年7月4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息12%计算。二、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郑新华借款本金132000元及其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息12%计算。三、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郑新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从2014年12月28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息12%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新华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许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