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芦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581号原告芦某,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二庄科。被告刘某,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高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二庄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