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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芦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581号原告芦某,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二庄科。被告刘某,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高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二庄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