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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万良信用社与徐丛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良信用社,许丛娟,候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645号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良信用社,所在地抚松县。代表人:张善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树章,男,汉族,该社职员。被告:许丛娟,女,汉族,住抚松县。被告:候建军,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良信用社与被告许丛娟、候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良信用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良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蔺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