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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钊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40号罪犯陈钊,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叠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桂市刑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2013年8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陈钊减一年六个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以罪犯陈钊严重违反监规纪律,不符合减刑的基本条件为由,提请撤回对罪犯陈钊的减刑建议。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钊在呈报减刑期间私藏、使用手机,严重违反监规纪律,不符合减刑的基本条件,建议本院准许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撤回对罪犯陈钊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陈钊在呈报减刑期间私藏、使用手机,严重违反监规纪律,不符合减刑的基本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撤回对罪犯陈钊的减刑建议。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