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文华诉袁国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华,袁国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103号原告李文华,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袁国振,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华诉被告袁国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