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文华诉袁国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华,袁国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103号原告李文华,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袁国振,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华诉被告袁国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