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永香诉被告延吉园艺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香,延吉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982号原告:曹永香,女,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冯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亮,北京市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路155号。法定代表人:金吉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香诉被告延吉园艺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永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永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曹永香负担。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世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