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蔡月平、陈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蔡月平,陈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6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238号。负责人胡晓建,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碧秋,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员工。被告蔡月平,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光玲,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被告蔡月平、陈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1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国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智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