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久与被告孙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久,孙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00370号原告刘成久。被告孙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郭明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久与被告孙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成久负担。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赫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