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治芳与张才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芳,张才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444号原告:张治芳,女,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洁,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才明,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2161-1。负责人:毛松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祥丽,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芳与被告张才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治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治芳负担。此款原告张治芳已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黄 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