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向民、蒋坚毅等与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向民,蒋坚毅,蒋某,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向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坚毅。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水晶大厦1幢1301室。法定代表人:蔡丽萍,董事长。上诉人赵向民、蒋坚毅、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三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上诉人赵向民、蒋坚毅、蒋某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李美凤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