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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执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融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融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230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钟建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融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桂琴,该××经理。被执行人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经理。无锡市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融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锡滨商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无锡融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市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232.33万元,该款无锡融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前向无锡市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还;二、对于无锡融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无锡市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330**号房产在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235万元、235万元、240万元、235万元、235万元、235万元、235万元、235万元、235万元、235万元、235万元、235万元、235万元、235万元、235万元、235万元、235万元内优先受偿;三、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无锡融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203417元减半收取101708.5元由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融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也于2015年12月22日前向无锡市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经将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了第三人,故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申请书。上述事实,有被执行人出具的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了执行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商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志如执行员  项 晶执行员  裴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