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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贩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21刑初3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6)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青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慈利县零阳镇东升宾馆501房间以2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毒品一小包,廖拿出部分毒品与陈某某一同吸食。当日下午,陈、廖二人在该房间被民警抓获。从廖某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6克。从陈某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5小包,共净重3.39克。经鉴定,所查获冰毒疑似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廖某某、吕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及指认现场照片;通讯记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户籍资料、抓获材料、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接到“狗宝儿”(身份不详)电话,要其去给吸毒人员廖某某送毒品。陈某某随即联系贩毒人员“娼夫”(身份不详),并在慈利县笔架路金慈商业街出口处从“娼夫”手里拿到毒品。后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娼夫”送吸的毒品和与能买毒人员一起吸食毒品的好处,携带毒品到了廖某某入住的慈利县零阳镇东升宾馆501房间。待廖某某按照事前约定,用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给“娼夫”提供的微信号发红包转账人民币200元后,陈某某将毒品交给了廖某某。廖某某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开始吸毒并邀请陈某某一起吸食,两人吸毒后,廖某某再次用自己的微信账户给“娼夫”提供的那个微信号发红包转账200元用于套现,约定套现的钱由陈某某送给廖某某。16时40分许,慈利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处警,在东升宾馆501房间内将廖某某及吸毒工具、净重为0.6克的冰毒疑似物一小包查获。19时许,陈某某依约到东升宾馆501房间给廖某某送钱和食品时,被事先布控的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从陈某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5小包,共净重3.39克。所查获冰毒疑似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慈利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材料证明,慈利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7日16时许接匿名群众报警,称慈利县东升宾馆501房间有吸贩毒人员活动。慈利县公安局观音桥派出所随即处警,将正在该房间内吸毒人员廖某某现场查获,并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和冰毒疑似物一小包。然后继续在房间布控,将涉嫌零包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现场抓获,从陈某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5小包。2、扣押决定,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吸毒工具及指认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证明,2015年11月8日,在见证人张某的见证下,公安民警贺某、唐某、卓某某将从陈某某身上查获的5小包总重3.39克的冰毒疑似物、从廖某某所在东升宾馆501房间查获的1小包净重0.6克的冰毒疑似物、自制的吸毒工具纯净水瓶和吸管予以扣押、收缴。廖某某指认了该吸毒工具、其在东升宾馆501房间吸毒及公安民警在该房间桌子上查获冰毒疑似物1小包,陈某某指认公安民警从其裤子右边口袋查获的冰毒疑似物5小包并予现场封存、贩毒场所位于慈利县东升宾馆501房间。3、涉案毒品疑似物称重照片证明,从东升宾馆501房间桌子上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净重0.6克,从陈某某裤袋内查获冰毒疑似物5小包净重分别为0.78克、0.38克、0.72克、0.72克、0.79克,共净重3.39克。4、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张公物鉴(理化)字(2015)394号物证鉴定书证明,从东升宾馆501房间桌子上查获冰毒疑似物1小包取样0.0317克,从陈某某裤袋内查获冰毒疑似物1小包1至5,分别取样0.0254克、0.0341克、0.0285克、0.0341克、0.0414克,依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IFSC04-02-02-2004方法,用气/质联用仪进行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廖某某于2015年11月7日上午11时许在慈利县东升宾馆501房间,通过“狗宝儿”联系到陈某某,表示要买一、两百元的毒品吸食,并说手上没有现金,要微信转账。陈某某答应后约一个小时就到了东升宾馆501房间,带来了毒品和微信账号,廖某某就给那个微信账号发了人民币200元红包。然后两人一起吸食毒品,廖再次给那个微信账号发去人民币200元红包,要陈某某帮忙套现。陈某某走后,公安民警在东升宾馆501房间现场查获廖某某、吸毒工具、未吸食完的净重为0.6克的毒品1小包。之后廖某某配合公安民警布控,将前来房间送钱和食品陈某某当初抓获,并从陈某某的裤子右边口袋内查获毒品5小包。6、辨认笔录证明,在见证人张某的见证下,廖某某从打印在1张A4纸上的12张无规则排列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准确辨认出给他贩毒的陈某某照片。7、手机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361744****于2015年11月7日与“狗宝儿”手机号码1517443****(登记人信息为廖某甲)、“娼夫”手机号码1867444****(登记人信息为何某某)、廖某某手机号码1807445****有多次通话。8、证人廖某某转账使用的微信号及陈某某提供给廖某某转账的微信号截图照片、“娼夫”发给陈某某用于接受转账的微信账号手机短信截图照片证明,廖某某发微信红包转账的目的账户即为“娼夫”提供给陈某某的微信账户。9、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对1587449****手机号登记为他的个人信息情况不清楚,他的身份证曾在2015年3月遗失,后来补办了新的。10、慈利县公安局观音桥派出所情况说明、说明材料及岩泊渡派出所证明材料证明,“娼夫”没有具体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未查获;何某某去了广东省东莞市打工,联系其本人后称未使用1867444****手机号码,身份证于2015年2月在慈利县城被盗,后补办了新的;廖某甲长期未在家,无联系方式,不知去向,未查获。11、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结果及指认照片证明,陈某某、廖某某尿检结果均为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12、慈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廖某某因吸毒被慈利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日。1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接到“狗宝儿”电话说有人要买毒品吸食,要他帮忙拿货。于是他就记下那个买货人即廖某某的电话,再联系“娼夫”在慈利县笔架路金慈商业街出口处从“娼夫”手里拿到毒品。之后他电话联系廖某某,携带毒品到了廖某某入住在慈利县零阳镇东升宾馆501房间。廖某某按照事前约定用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给“娼夫”提供的微信号发了200元红包,他便将毒品交给了廖某某。廖某某邀请他一起吸毒,又再次给“娼夫”提供的那个微信号发红包200元用于套现,约定套现的钱由他送给廖某某。19时许,他到东升宾馆501房间给廖某某送钱和食品时,被事先布控的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从他身上查获毒品5小包,共净重3.39克。他那天身上的毒品总共有6个小包:“娼夫”当时是给的4小包,他将其中1包分成2个小包,还有1个小包是从“王麻子”手里买的。后来给廖某某送去了1小包,就只有5小包了。5小包毒品中,有2包是“娼夫”为感谢他帮忙送货而免费给他吸食的。他与“娼夫”是朋友,从2015年初开始帮“娼夫”送货,没有开工资,帮忙送货后会“娼夫”送些免费的毒品供他吸食。14、人口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73年12月21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军审 判 员  刘楚明人民陪审员  张 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年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