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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097号原告:冯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