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097号原告:冯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