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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863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美琪靓女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美琪靓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琪靓女屋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大世界商城首层1110-1号,工商注册号码440303804758342经营者温主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冠文代理审判员  苏 宏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恩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