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8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江苏世林博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世林博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370号之一原告江苏世林博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吴风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辉忠,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天龙,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洪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世林博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世林博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6元,财产保全费1,248元,合计2,854元,由原告江苏世林博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