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辖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东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东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东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卢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法定代表人贾国生,董事长。上诉人日照东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东森公司)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5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系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日照东森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均在山东省日照市,应由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2014年12月17日,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舞钢公司)与日照东森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由舞钢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舞钢公司住所地在舞钢市,故舞钢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日照东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日照东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西斌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