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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鹰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与焦福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焦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鹰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福和,男。申请执行人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福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2)鹰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拆迁保证金150000.00元、利息1683.45元、诉讼费1650.00元、保全费132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结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2016)冀0804民初35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