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与王有法、杨青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王有法,杨青广,王清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710号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张双岩,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学文,该单位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王有法,男。被告杨青广,男。被告王清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诉被告王有法、杨青广、王清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玉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