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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李良、刘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李良,刘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号。负责人祝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剑刚,该分行职工。被告李良。被告刘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李良、被告刘婷婷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4元,减半收取2377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逄  守  涛人民陪审员 祝  明  友人民陪审员 宁  雯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壹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