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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杜晓舟与张圣雷、沈飞飞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晓舟,张圣雷,沈飞飞,天津速堡餐饮有限公司,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晓舟。委托代理人邹慧楠(母子关系),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胡劲江(朋友关系),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圣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飞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速堡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6号大悦城中心4F-48。法定代表人王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沈飞飞,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8号立达公寓C-9、10、11号。法定代表人高振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玉伟,公司项目经理。上诉人杜晓舟因与被上诉人张圣雷、被上诉人沈飞飞、被上诉人天津速堡餐饮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晓舟的委托代理人邹慧楠、胡劲江,被上诉人张圣雷、被上诉人沈飞飞,被上诉人天津速堡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飞飞,被上诉人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玉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1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元,退还上诉人杜晓舟。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于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