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养平与巨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巨某,女。申请人王某某依据已发生发律效力的由本院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巨某返还彩礼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巨某的银行账户已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巨某下落不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执行程序无法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8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如有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军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