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风与被告赵新田、赵鹏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赵新田,赵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183号原告赵风,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新田,男,1955年出生,汉族。被告赵鹏,男,1980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风与被告赵新田、赵鹏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赵风承担。审判员 王文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