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文伟诉舒兰市环城街道永安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伟,舒兰市环城街道永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42号原告:李文伟,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胡永财,男,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兰市环城街道永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舒兰市环城街道永安村。法定代表人:张光成,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伟诉被告舒兰市环城街道永安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张恒华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