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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财挺、潘晶晶等与穆卫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财挺,潘晶晶,XX福,穆卫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70号原告王财挺。原告潘晶晶。原告XX福。被告穆卫素。委托代理人叶雨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财挺、潘晶晶、XX福与被告穆卫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财挺、潘晶晶、XX福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财挺、潘晶晶、XX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3元,减半收取2051.50元,由原告王财挺、潘晶晶、XX福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