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财挺、潘晶晶等与穆卫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财挺,潘晶晶,XX福,穆卫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70号原告王财挺。原告潘晶晶。原告XX福。被告穆卫素。委托代理人叶雨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财挺、潘晶晶、XX福与被告穆卫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财挺、潘晶晶、XX福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财挺、潘晶晶、XX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3元,减半收取2051.50元,由原告王财挺、潘晶晶、XX福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