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晓钏诉李胜元2、谭红菊、唐旻、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钏,李胜元,谭红菊,唐旻,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168号原告李晓钏。委托代理人唐伦应。委托代理人陈启红。被告李胜元。被告谭红菊。被告唐旻。被告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元。被告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红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钏与被告李胜元、谭红菊、唐旻、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原告李晓钏承担。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