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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晓钏诉李胜元2、谭红菊、唐旻、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钏,李胜元,谭红菊,唐旻,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168号原告李晓钏。委托代理人唐伦应。委托代理人陈启红。被告李胜元。被告谭红菊。被告唐旻。被告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元。被告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红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钏与被告李胜元、谭红菊、唐旻、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原告李晓钏承担。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