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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道路运输管理站申请执行李某行政罚款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道路运输管理站,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02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道路运输管理站,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17号。法定代表人郭某,站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道路运输管理站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站于2015年8月3日对李某作出的庆交萨罚(2015)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道路运输管理站作出的庆交萨罚(2015)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旭明审 判 员  夏剑锋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