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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与童土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童土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浙0802民初1088号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农市路72号。法定代表人:黄水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飞,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俊,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童土良。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土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212元,退还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606元。审 判 长 余 建 华代理审判员 章���人民陪审员 胡 志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仕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