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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潘彬与宝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彬,宝斯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152号原告潘彬,男,汉族,1972年3月11日出生,农民。被告宝斯琴,女,蒙古族,3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彬诉被告宝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彬撤回对被告宝斯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