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廖某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45号罪犯廖某某,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仫佬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江中法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5月27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廖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