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五国诉被告冷水江市龙拱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五国,冷水江市龙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476号原告李五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四明,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水江市龙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渣渡镇梓芳村。法定代表人:文国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五国诉被告冷水江市龙拱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五国于2016年4月12日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五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五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墨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