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袁忠文与周马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忠文,周马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5财保6号申请人:袁忠文。被申请人:周马飞。申请人袁忠文因与被申请人周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马飞所有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执民字第437号案件执行款予以冻结(冻结标的为10000元)。申请人袁忠文自愿以现金5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马飞在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执民字第437号一案中的执行款予以冻结(冻结标的为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旭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