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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袁忠文与周马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忠文,周马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5财保6号申请人:袁忠文。被申请人:周马飞。申请人袁忠文因与被申请人周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马飞所有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执民字第437号案件执行款予以冻结(冻结标的为10000元)。申请人袁忠文自愿以现金5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马飞在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执民字第437号一案中的执行款予以冻结(冻结标的为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旭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