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翁翔与尤庆、陆月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翔,尤庆,陆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65号申请人翁翔。委托代理人蒋干明,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尤庆。被申请人陆月琴,高邮人。申请人翁翔与被申请人尤庆、陆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担保人翁翔、戴有梅所有的位于高邮市通湖东路154号-304室的房产,查封金额为28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尤庆、陆月琴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8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厉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