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吕金山诉宋红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山,宋红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308号原告吕金山,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告宋红辰,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山诉被告宋红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金山因其与被告宋红辰已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金山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吕金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立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