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6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龙与被告张学光、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龙,张学光,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6991号原告李国龙。委托代理人张世来,系村委会推荐。被告张学光。委托代理人刘宝文,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宏甫。委托代理人王海燕,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陈林。委托代理人王海燕,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龙与被告张学光、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国龙负担。审 判 长 于晓鸿代理审判员 聂 淼人民陪审员 郭一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