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杜祥根与杜敏祥、李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祥根,杜敏祥,李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00号原告杜祥根。委托代理人谢曙峰,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敏祥。被告李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祥根诉被告杜敏祥、李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祥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08元,减半收取3704元,由杜祥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