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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杜祥根与杜敏祥、李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祥根,杜敏祥,李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00号原告杜祥根。委托代理人谢曙峰,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敏祥。被告李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祥根诉被告杜敏祥、李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祥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08元,减半收取3704元,由杜祥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