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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庆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庆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076号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阳街以东李渔路以北8幢2号。法定代表人:童燕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章丽芳,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庆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诉被告郭庆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冰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