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李彩欣、宋兆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李彩欣,宋兆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340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848号,组织机构代码:79750623-5。法定代表人黄云,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栋,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泮芳,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李彩欣,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宋兆昌,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李彩欣、宋兆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李广业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冰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