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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李彩欣、宋兆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李彩欣,宋兆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340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848号,组织机构代码:79750623-5。法定代表人黄云,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栋,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泮芳,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李彩欣,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宋兆昌,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李彩欣、宋兆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李广业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冰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