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进区郑陆自由无限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进区郑陆自由无限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37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单位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银芳,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进区郑陆自由无限歌厅,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郑陆镇镇南路15号,经营者胡德柱,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武进区郑陆自由无限歌厅(以下简称自由无限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唐小伟、张银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自由无限歌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52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8部(陈琳、杨坤等人演唱)。原告和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4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其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缴纳事宜多次与被告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缴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诉前,原告委托公证机构对被告营业性放映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2015年7月30日下午,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井泰明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蔡伟来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镇南路15号自由无限量贩KTV802包间点播29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对点播过程进行录制,之后,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了(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15651号公证书。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爱就爱了》等18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流行歌曲经典》音像出版物(第一辑),用以证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利。2、(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5号、(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16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授予原告管理,原告在授权期限内有权对侵权人��起诉讼。3、(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15651号公证书及封存光盘,用以证明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涉案作品,实施了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4、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聘请律师进行维权,将支付1000元律师费。被告自由无限歌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爱就爱了》等1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外包装上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17碟装、CDVD-308ISRCCN-A01-11-374-00/V.J6”等字样,精选集盒内装有一本印有歌曲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名称的小册子,小册子载明相关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刘媛媛等。17盘光碟的盘芯刻有“CDVD-308ISRCCN-A01-11-(374-390)-00/V.J6”及“ifpiY30”字样(其中374-390之间共有17个号码,每一盘光碟对应一个号码,除此处之外其它部分均相同)。2011年7月4日,音集协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约定有如下内容:合同相对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合同相对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合同相对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该协议到期后,除合同相对方提出书面声明不授权音集协管理外,所涉音像节目自动根据本合同授权音集协管理,并受本合同的约束;音集协对合同相对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合同相对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合同相对方授予音集协的权利,音集协��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相对方保证享有其授权予音集协管理的全部音像节目的完整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在有效期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证实。2015年7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的公证员蔡伟、公证员助理张雯和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井泰明一起来到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镇南路15号自由无限量贩KTV,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802包间进行消费。井泰明进入包间后在公证人员的面前使用点歌器点播了296首歌曲,并使用其携带的摄像机对前述点播的歌曲的播放情况进行现场拍摄。其中,《全是爱》一首歌曲完整播放,其他歌曲均为部分播放。全部消费过程结束后该场所提供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发票号码0258927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15651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内所附的《歌曲名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复印件、已封存的光盘均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所附《歌曲名单》上记载有296首歌曲,音集协在本案中起诉其中的18首歌曲。《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为264元,盖有“武进区郑陆自由无限歌厅”的发票专用章。自由无限歌厅经营性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胡德柱,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镇南路15号,许可经营项目为食品销售、娱乐场所。当庭播放公证封存的上述光盘,经比对,公证取证的所有歌曲中,本案所涉1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演绎者、词曲、音乐旋律、音色演唱内容、背景画面等,与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作品精选集DVD音像制品出版物中收录的同名音乐作品相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3予以证实。另查明,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264元。该公证费、取证消费为系列案件((2016)苏0402民初279号、(2016)苏0402民初280号、(2016)苏0402民初281号、(2016)苏0402民初282号、(2016)苏0402民初283号五案)共同产生。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一份,约定该所指派唐小伟律师为涉案纠纷诉讼代理人。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约定律师代理费计1000元。上述事实有证据4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首先,涉案18首歌曲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流行歌曲经典》作品精选集DVD音像制品出版物中收录的涉案18首音乐电视的画面选择、编排和创意与词曲的意境相互配合,体现了制片人的独创性劳动,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要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次,音集协经授权依法取得涉案歌曲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从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作品精选集DVD出版物标注的信息看,应认定上述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在被告自由无限歌厅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为涉案1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音集协经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依法取得信托管理涉案1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应权利,有权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用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音集协有权就侵犯涉案歌曲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第三、自由无限歌厅放映了音集协享有相关著作权的18首音乐电视作品。本案中,音集协的代理人与公证员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营业场所进行取证,并取得消费发票,其如实对取证过程进行了记载、录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15651号公证书,同时对现场拍摄的内容形成光盘予以封���。经比对,封存光盘中本案所涉1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演绎者、词曲、背景画面等内容,与音集协所主张的同名音乐作品内容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因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在自由无限歌厅未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公证书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定。自由无限歌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18首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音集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自由无限歌厅侵权所受损失���自由无限歌厅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且又请求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依法根据作品的类型、作品数量、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节,考虑到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及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综上,自由无限歌厅未经音集协许可,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18首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武进区郑陆自由无限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放映涉案1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该18首音乐电视作品。二、武进区郑陆自由无限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1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武进区郑陆自由无限歌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凌琎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漪附件:比对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名单序号歌曲名演唱爱就爱了陈琳抱紧我别走陈琳变脸陈琳别怕有我陈琳不想骗自己陈琳感受陈琳满天风雪陈琳青菜鸡蛋面陈琳十二种颜色陈琳我挑我的陈琳叶子陈琳展翅高飞陈琳最好的朋��陈琳爱简单杨坤那一天杨坤我比从前更寂寞杨坤无所谓杨坤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杨坤 来自: